预设医疗指示
年满十八岁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人士可订立「预设医疗指示」,清晰阐述当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,在甚么特定情况下拒绝那些维生治疗。有效和适用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绝对不是安乐死。
医护人员根据病人的健康状况,符合以下三种特定病情,执行指令:
- 罹患末期疾病,仅余数月或更短的预期寿命
- 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陷入不可逆转昏迷
-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

- 首次会面「预设照顾计划(ACP)」医生会与订立者及家属解释和商讨合乎指示内容的预设护理计划,并解答各人的疑问。需时30-45分钟,订立者回家与其他家属商讨后,详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会面,落实签署。
- 第二次会面,医生对订立者评估精神能力是否适合签署「预设医疗指示」表格,明白内容和决定选项。医生是第一见証人,再加上第二见証人的签署,手续完成。
- 「预设医疗指示」的正本由订立者和家属小心保管,救护车医护人员抵达时,订立者或家属必须将正本交给医护人员,并在适用情况下执行内容。建议将已签妥的文件连同其他紧急送院文件如病歷、覆诊纸等一併存放在家中当眼及容易取出的位置。
- 订立者可随时根据个人决定改变及取消「预设医疗指示」,谨慎订立,容易退出 (CAUTIOUS IN, EASY OUT)
保障订立者自决权
- 根据订立者最大利益出发,拒绝入侵性治疗及选择特定维生治疗 (LST),在生命末期保有尊严。
减轻家属决策压力
- 家属无须为「救与不救」争执,只需执行病人签署的意愿,避免愧疚与矛盾。
为医护提供法律依据
- 医疗团队依法执行指示,减少纠纷风险,保障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