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設醫療指示
年滿十八歲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人士可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清晰闡述當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,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那些維生治療。有效和適用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絕對不是安樂死。
醫護人員根據病人的健康狀況,符合以下三種特定病情,執行指令:
- 罹患末期疾病,僅餘數月或更短的預期壽命
-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
-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

- 首次會面「預設照顧計劃(ACP)」醫生會與訂立者及家屬解釋和商討合乎指示內容的預設護理計劃,並解答各人的疑問。需時30-45分鐘,訂立者回家與其他家屬商討後,詳細考慮後再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會面,落實簽署。
- 第二次會面,醫生對訂立者評估精神能力是否適合簽署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,明白內容和決定選項。醫生是第一見証人,再加上第二見証人的簽署,手續完成。
- 「預設醫療指示」的正本由訂立者和家屬小心保管,救護車醫護人員抵達時,訂立者或家屬必須將正本交給醫護人員,並在適用情況下執行內容。建議將已簽妥的文件連同其他緊急送院文件如病歷、覆診紙等一併存放在家中當眼及容易取出的位置。
- 訂立者可隨時根據個人決定改變及取消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謹慎訂立,容易退出 (CAUTIOUS IN, EASY OUT)
保障訂立者自決權
- 根據訂立者最大利益出發,拒絕入侵性治療及選擇特定維生治療 (LST),在生命末期保有尊嚴。
減輕家屬決策壓力
- 家屬無須為「救與不救」爭執,只需執行病人簽署的意願,避免愧疚與矛盾。
為醫護提供法律依據
- 醫療團隊依法執行指示,減少糾紛風險,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







